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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研究员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0-08-26 10:50  

兼职研究员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高素质的研究队伍,不断提升山东财经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的决策咨询与调查研究能力,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2.从事海洋经济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科研、开发和服务,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知名度。

3.兼职研究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愿意为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院的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二、基本权利

1.受聘期间学校承认特聘研究员身份,享受正高级职称资格。

2.优先参与研究院组织的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课题研究等活动。

3.研究成果优先在《海洋经济与管理》英文期刊刊发,择优向省、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刊物推荐,并参加评奖评优活动。

4.优先进入海洋经济管理研究院专家智库。

三、责任义务

1.参加研究院组织和安排的相关调研、学术交流、重要文稿起草等活动。

2.围绕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3.撰写决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报研究院备案。

四、聘任程序

1.申请者填写《山东财经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研究院。

2.研究院对申请者的决策咨询研究能力与水平进行初审,提出建议聘任名单,报山东财经大学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颁发聘书。

五、聘用管理

1.兼职研究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2.研究院对兼职研究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兼职研究员开展研究活动。

3.聘期结束后,经双方同意后可续聘。

4.建立兼职研究员退出机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院核实批准后,取消兼职研究员身份,并不再享受基本权利。

(1)弄虚作假获取兼职研究员身份的;

(2)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兼职研究员的。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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